(2015)內少民初字第46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內少民初字第4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5年4月1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2日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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