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三初字第195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4)孟民三初字第195號
原告張某某,男,40歲。
被告陳某某,女,40歲。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景武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陳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89年7月我和被告相識,2001年1月17日登記結婚,2001年10月25日生一女兒張某某。由于雙方性格乖張,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爭吵。婚內雙方數度提出離婚但終不了了之。回顧婚姻,已如枯槁,全無留戀。現請求法院結束這段婚姻,拯救雙方于疲憊,實為雙方之幸。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因此我也沒有想過將來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割問題。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1月17日登記結婚,2001年10月5日生一女孩張某某。
本院認為,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景武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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