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765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寧民初字第765號
原告:薛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洛寧縣。
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薛某某訴被告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負擔。
代審判員 :劉賀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凱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