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53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新民初字第1353號
原告廉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原告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廉某某訴稱,廉某某與王某某于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07年10月18日在平頂山市新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6月3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現年7周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大,在日常生活、行為習慣等方面格格不入,王某某總是對廉某某挑三揀四,廉某某這些年在家庭生活中都十分壓抑,時常與王某某發生爭吵,使得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廉某某已搬離家中長達一年半之久,雙方確實無法共同生活,再無和好的可能。在此期間,廉某某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判決后雙方根本沒有在一起生活,今后也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廉某某撫養,王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女兒18歲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王某某未到庭,亦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廉某某與王某某于2006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2007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2008年6月3日婚生一女王某甲。2014年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某離婚,2014年12月17日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因家務瑣事生氣,故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由結婚證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廉某某與王某某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又生育有女兒,具備較好的感情基礎。孩子尚且年幼,雙方應盡力撫養照顧孩子。現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生氣發生糾葛,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雙方應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互相諒解,相互信任,加強溝通與交流,努力解決存在的矛盾,而不應采取消極的態度處理夫妻矛盾。故對于廉某某起訴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劉德平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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