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74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汝民初字第2174號
原告史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原告史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史某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史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的法定代理人靳超鋒負擔。
審判員 劉兵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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