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41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葉民初字第134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劉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生育一子,取名劉彬某。由于雙方不夠了解,草率結婚且性格不合,婚姻存續期間,二人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被告還不履行家庭義務,致使雙方自結婚至今始終無法培養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起訴過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也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間的義務,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劉彬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每月承擔300元,直到兒子18周歲為止;3、婚前財產各歸各有,婚后財產平均分割。
被告劉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自從原告走了以后,孩子都是我撫養的。我們是經人介紹結婚的,婚后原告家的活我都干的,原告父親生病我也去伺候了。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被告劉某某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5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劉彬某。2014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葉民初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15年7月30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依法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雙方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在審理中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準許。望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信賴,共同培養生子,使其健康成長。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兆豐
審判員 靳英麗
審判員 閆鐵鎖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梅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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