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82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葉民初字第1382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會占,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某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德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會占、被告燕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燕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農歷10月26日,生育長子,取名燕某甲。2013年農歷10月18日,生次子,取名燕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且被告燕某某經常對原告張某某實施暴力。原告張某某無耐于2015年6月份外出,雙方開始分居。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原告張某某請求與被告燕某某離婚。
被告燕某某辯稱:原告張某某所訴不實,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之間有時會生氣吵架,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外,兩個孩子還小,需要父母的關愛。所以,被告燕某某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燕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農歷10月26日,生育長子,取名燕某甲。2013年農歷10月18日,生育次子,取名燕某乙。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且生有兩個兒子,說明雙方還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雖然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但也屬人之常情。如果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諒解、相互支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家庭事務,還是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燕某某應該珍惜這次機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之處,對原告張某某多關心、體貼,爭取和睦相處,共建美好生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燕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德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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