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70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葉民初字第1370號
原告劉某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德,葉縣城關鄉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份開始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2007年7月16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且被告王某某經常對原告劉某某實施暴力。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原告劉某某請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份開始同居生活。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2007年7月16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且生有一子,說明雙方還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雖然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但也屬人之常情。如果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諒解、相互支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家庭事務,還是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王某某應該珍惜這次機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之處,對原告劉某某多關心、體貼,爭取和睦相處,共建美好生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修軍旗
審 判 員 朱德星
人民陪審員 王耀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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