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219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葉民初字第1219號
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耀輝,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亞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顧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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