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郟民初字第795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郟民初字第795號
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7月31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徐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賈衛真
審 判 員 周米娜
人民陪審員 吳素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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