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663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長民初字第2663號
原告龐某。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龐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龐某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本院減半收取150元,由龐某承擔。
審判員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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