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18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延民初字第1518號
原告侯某,女,漢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彥,女,漢族。系原告侯某之母。
被告李瑩超,男,漢族。
原告侯某訴被告李瑩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懷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侯某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侯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原告侯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王懷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肖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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