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8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8號
原告米某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
被告璩某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米某某訴被告璩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擔。
審判長 謝禮濤
審判員 姚紅霞
審判員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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