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號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號
原告孫某某,女,漢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被告郜某某,男,漢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審判員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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