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馬少民初字第00017號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馬少民初字第00017號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焦作市馬村區。
被告和某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焦作市馬村區。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和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鄭承濤
人民陪審員 王 敏
人民陪審員 申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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