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253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53號
原告張某甲,男,生于1990年11月22日,漢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冀彥杰,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漢族,住鄭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92年10月5日,漢族,住禹州市。
原告張某甲因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冀彥杰,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2012年9月份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3年4月1日在禹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張某乙(2013年11月6日出生)。原被告雙方因是經人介紹相識,結婚時間倉促,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性格暴躁、唯利、私心奇重、享樂成性,對家庭拒絕一點義務,整天講吃講喝,不允許原告及原告父母和親戚朋友禮節上的來往,經常打罵原告及原告母親,致使親朋鄰居關系緊張,見到原告及家人就是要錢,否則就大鬧大罵,經常暴力破壞家庭和諧,被告的所作所為已嚴重影響到原告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維系下去,自2014年始,被告鬧完就回娘家長期居住,不再回原告家里,被告亦感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無法維系轄區,主動于2014年9月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求,當時原告考慮到兒子張某乙年紀尚幼,離婚對子女成長不利,沒有同意被告的離婚請求,后被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原告努力想挽回這段婚姻,而被告回家后變本加厲的鬧事,謾罵原告及父母,現原告確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內容不實,理由如下:1、我同意與原告離婚;婚生子張某乙應由我撫養,撫養費按法律規定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我方不承擔訴訟費。2、被告說我性格暴躁,不履行家庭義務不屬實,被告對我實施過家庭暴力。
原告張某甲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戶口本一份,證明原告家庭成員情況;2、結婚證一本,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3、禹州市朱閣鎮北張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材料,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糾紛經過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調解,調解未果情況。
被告李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照片材料及當庭播放錄音材料一份,證明我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毆打過被告;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孕檢證明一份,證明被告現無孕。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撤訴申請書、口頭裁定檔案材料。
對原告張某甲提供的證據1、2,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2、3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撤訴申請書、口頭裁定檔案材料,因各方均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張某甲提供的證據3,被告李某某有異議,認為不屬實且原、被告的婚姻問題未經村委會調解。本院審查后認為,此證據系孤證,且出具證明的證明人未到庭接受質證,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1,原告有異議,認為不屬實。本院經審查后認為,照片材料與錄音材料能夠相互印證,原告張某甲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支持其異議主張,故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綜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李某某2012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4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11月8日,雙方生育一子張某乙,現跟隨被告李某某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事務時常發生糾紛。2014年9月,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其與原告張某甲離婚,后被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裁定準許其撤訴。2015年5月8日,原告張某甲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其與被告李某某離婚。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416.10元/年。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紐帶。夫妻感情破裂與否是人民法院是否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法定標準。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訴離婚并撤訴后,雙方關系未見緩和,雙方仍然處于分居狀態,夫妻感情并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現原告張某甲提出離婚,被告李某某同意離婚,故對原告張某甲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被告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問題,鑒于張某乙未滿兩周歲尚且年幼,且現一直跟隨被告李某某生活,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故繼續應由被告李某某撫養為宜,但應由原告張某甲承擔撫養教育費。撫養教育費其具體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參照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416.10元/年,酌定為原告每月負擔張某乙的撫養教育費230元,按年度支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張某乙由被告李某某直接撫養,撫養教育費由原告張某甲承擔,其數額為每月230元,自2015年5月起付至張某乙年滿18周歲時止,其中2015年5月至12月撫育費共計1840元,限原告張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李某某,以后每年度撫育費,由原告張某甲于當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畢。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甲承擔。
本判決生效之前,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李某某均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汗⒍瑵
人民陪審員。憾殴趥
人民陪審員 :楊得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簞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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