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80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襄民初字第1780號
原告:陳某民,男,1969年8月15日生。
被告:閆某君,女,1969年11月18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民訴被告閆某君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民負擔。
審判員 彭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白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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