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695號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郾民初字第00695號
原告黃某某,女,漢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黃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李慧杰
審 判 員 高 琳
人民陪審員 劉貴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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