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80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80號
原告貝某某,女。
被告邊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貝某某與被告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貝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出于自愿,且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貝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貝某某自愿負擔。
審判員 王建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姚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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