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318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318號
原告丁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興釗,南陽市臥龍區漢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申請撤回起訴,出于自愿,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負擔。
審判員 譚 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拜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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