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小初字第116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4)
(2015)鄧法民小初字第116號
原告:丁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漢族,農民,住鄧州市張樓鄉門廟村白營23號。
被告:門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6日,漢族,農民,住鄧州市裴營鄉錁鄭村門西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與被告門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的申請系其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無反訴請求,故對原告的申請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擔150元。
審 判 長 陳惠君
審 判 員 張 松
人民陪審員 湯青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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