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33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方獨民初字第233號
原告張某某。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杜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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