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01391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鎮民初字第01391號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孫振生,鎮平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姚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明奇獨任審理,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振生、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登記結婚。2001年1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某,2011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某。婚后二人共同擁有房屋一座。由于雙方婚前了解較少,沒有感情基礎,婚后經常發生矛盾,導致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起訴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仍未和好。現原告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女孩姚某某隨原告生活,男孩姚某某隨被告生活,撫養費各自承擔。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結婚證一份,用以證實原、被告登記結婚的事實。2、常住人口登記卡四份,用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及兩個小孩的身份。3、鎮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用以證實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姚某某辯稱,暫時不離婚。
在法定期限內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對以上原告提交的三組證據,系行政機關登記檔案及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對原、被告兒子姚某某調查,被調查人陳述如果原、被告離婚,要求隨被告共同生活。
經庭審調查,依據法庭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合理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于2000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2001年11月3日生男孩姚某某,現隨被告父母生活,2011年11月26日生女孩姚某某,現隨原告父母生活。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原、被告無夫妻共同債權,亦無個人財產。
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鎮平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991元。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關系仍未緩和。現經本院調解,雙方和好無望,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生育兩個子女,現原告要求撫養女孩姚某某,男孩姚某某隨被告生活,男孩姚某某亦表示愿隨被告生活,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應分別負擔小孩撫養費,小孩撫養費應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支付至小孩年滿十八周歲止。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財產,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姚某某離婚。
二、男孩姚某某隨被告生活,原告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女孩姚某某隨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 謙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王梅鐸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