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zhèn)民初字第01412號
——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鎮(zhèn)民初字第01412號
原告:耿某某,男。
被告:孫某某,女。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庭審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權(quán)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徐明奇
審 判 員 余 謙
人民陪審員 孔德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梅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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