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01566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鎮民初字第01566號
原告:趙某某,女。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明奇獨任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徐明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梅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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