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1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1號
原告張某,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漢族。
被告魏某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與被告魏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訴訟中原告以欲重新考慮兩人的關(guān)系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撤回對被告魏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張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文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尹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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