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51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51號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中寶,新野縣城南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某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信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平德
人民陪審員 李杰斌
人民陪審員 肖興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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