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4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4號
原告王某甲,女,1981年出生。
被告劉某乙,男,1980年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甲申請撤回起訴系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陳金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王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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