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3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3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45歲,住址同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楊曉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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