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9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9號
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陽區(qū)
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以與被告自行和好為由,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dāng),應(yīng)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賈國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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