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02號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虞民初字第2302號
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虞城縣。
委托代理人桑廣軍,虞城縣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賀某某,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賀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審判員 陳海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楊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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