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921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睢民初字第1921號
原告吳某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處分訴權,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本裁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盧衛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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