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48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48號
原告劉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義,河南紫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徐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陳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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