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746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潢民初字第00746號
原告白某某,女,1965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潢川縣傘陂鎮。
委托代理人楊保甜,男,河南捷達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某某,男,1965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潢川縣傘陂鎮。
原告白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保甜、被告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86年農歷臘月初四,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1989年2月2日,原告婚生長子黃某甲,現在無錫打工,并已成家;1992年6月21日,原告婚生次子黃某乙,現在無錫打工,并已成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較差,具體表現為被告對家庭極不負責,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F在原、被告已經分居八年之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請求依法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媳婦都娶回來了,雙方都老了還離什么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鄰居袁某某介紹相識,并于1986年農歷臘月初四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1989年3月28日,原告生育長子黃某甲;1992年6月21日,原告生育次子黃某乙,其婚生兩子現均在無錫打工并已成家。原、被告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潢川縣傘陂鎮陳集村蓋有一處兩間兩層房屋。原、被告婚前、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雙方現在已經持續分居達7年之久。
上述事實有書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現已持續分居達七年之久,雙方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其子女均同意原、被告離婚,說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對原告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原告明確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行為,對此本院予以認可。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其因小兒子結婚向其姊妹弟兄借款60000元,未能舉證證明,故本院對其陳述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白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白某某負擔150元,被告黃某某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琪
人民陪審員 孫立峰
人民陪審員 鄭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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