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992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泌民初字第01992號
原告孔某。
委托代理人趙保群。
被告邢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孔某訴被告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孔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孔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慶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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