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2240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項民初字第02240號
原告代某麗,女,1966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王某孩,男,1965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代某麗訴王某孩離婚糾紛一案中,因經傳票傳喚,原告代某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代某麗負擔。
審判員 馬占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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