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79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沈民初字第1779號
原告房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房某某訴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雙方庭外和好,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房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房某某負擔。
審判員 韓 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黃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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