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502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鹿民初字第1502號
原告杜某,系鹿邑縣衛真中心校教師。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獻力),系鹿邑縣水利局干部。
本院在審理原告原告杜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杜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周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翟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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