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21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鹿民初字第21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生于1984年9月10日,住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董士才,河南省鹿邑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女,漢族,生于1982年9月17日,住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尚承君,河南省鹿邑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由于被告申請對原被告的共同財產評估,本院在2015年6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臘月28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2007年8月6日在鹿邑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12月1日生育女兒王甲,2011年9月21日生育次女王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生氣、吵架,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由原告撫養兩個孩子,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辯稱,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同意與原告離婚;兩個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支付子女撫養費;導致離婚是原告因與第三者同居,原告存在過錯,原告應該少分共同財產并賠償被告損失10萬元。
原告提供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經質證,被告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予以認定。
被告提供的證據分析及認定如下:
1、戶口本一份,證明兩個孩子的基本情況。經質證,原告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山東榮房權證字第2011009386號房產證一份及機動車登記證書兩份,證明原、被告婚后在山東省榮成市購買石島黃海中路房屋一棟及車牌為魯KXY299大眾速騰轎車、車牌為魯K2968M昌河車各一輛屬于共同財產。經質證,原告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3、收到條37張、銷貨清單17張、流水賬1張、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共計19.8875萬元,證明夫妻共同債權19.8875萬元。經質證,被告異議認該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有共同債權19.8875萬元。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共同債權,本院對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4、光盤一份,證明原告有第三者插足,原告存在過錯。經質證,原告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婚外情。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由于原告的過錯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予以認定。
5、取款業務回單及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各一份,證明原告王某某的二舅陳劉振借原、被告110000元的事實。經質證,原告異議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經審查,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達到被告證明目的。
6、加油票據四張及過路收費票據十張,共計款2050元,證明評估共同財產花費交通費用2050元的事實。經質證,原告異議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經審查,本院對被告因評估花費交通費用205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被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被告位于山東省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14號樓305的房產進行評估。河南康鑫源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及收據各一份,證明原、被告位于山東省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14號樓305的房產價值40.02萬元及評估費5900元的事實。經質證,原告異議認為評估價格略高,收據不是國家正規發票。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位于山東省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14號樓305的房產價值40.02萬元及被告花費評估費59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被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南正開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原、被告所有的魯KXY299速騰轎車進行評估。河南正開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及收據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魯KXY299速騰轎車價值160182.00元及評估費2100元。經質證,原告異議認為估價格低于購車價,評估不合理,該收據不是正規票據。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的共同所有的魯KXY299速騰轎車價值160182元及被告花費評估費21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綜合以上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如下:
原、被告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臘月28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2007年8月6日在鹿邑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12月1日生育女兒王甲,2011年9月21日生育次女王乙,兩個孩子現隨被告生活。由于原告婚后與他人同居生活,導致原、被告經常生氣、吵架,現已分居。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位于山東省榮城市石島黃海中路14號樓305的房產一棟,經評估價值40.02萬元,現由原告居住,車牌為魯KXY299速騰轎車一輛,經評估價值160182元,現由被告使用。庭審后,被告放棄分割K2968M昌河車。原、被告在山東石島的生意現有由原告經營、控制。
本院認為,由于原告婚后有第三者,導致原、被告經常生氣、吵架,造成原、被告分居,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原、被告婚后生育兩個女兒,由原告撫養長女王甲,被告撫養女兒王乙為宜,原、被告的長女王甲年長次女王乙4歲,撫養費相抵后,原告另支付被告4年的撫養費11299元(按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9416.10元的30%計算4年)。原、被告共同財產分割,因原告有第三者,存在過錯,應當適當照顧女方的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某離婚。
二、原、被告的長女王甲由原告撫養,次女王乙由被告撫養,原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撫養費11299元。
三、原、被告的共同財產位于山東省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14號樓305的房產一棟歸原告所有,原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250000元。
四、車牌為魯K2968M昌河車歸原告所有。
五、車牌為魯KXY299速騰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1851元,由原告負擔。鑒定費8000元,原被告各負擔4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杰
審判員 劉振華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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