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02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章刑初字第40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萊蕪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萊蕪市,暫住地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章丘市看守所。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于某禎、孟某(身份未查明)三人同去本市文祖鎮大寨村馮某某家幫忙干活。當日21時許,孟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載飲酒后的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于某禎、馮某某返回本市明水街道辦事處轄區。途中,被告人陳某某酒后謾罵孟某,遭被害人于某禎阻攔,被告人陳某某即與被害人于某禎發生口角,發展至互相推搡,孟某即將三輪摩托車停靠章萊路與南外環路口向北約100米處路東側,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于某禎下車后互毆。在毆斗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將被害人于某禎眼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于某禎右眼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另經法庭審理查明,1.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于某禎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5000元,獲得了被害人于某禎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說明,被害人于某禎的陳述,證人馮某某、沈某某、于某某、陳某某的證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辨認筆錄三份、指認現場筆錄、現場照片三張、辦案情況說明、章丘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傷情照片兩張、章丘市人民醫院急診病歷、濟南市明水眼科醫院病歷一宗、無犯罪記錄證明、諒解書及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不構成自首情節,但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亦自愿認罪,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在此次犯罪前無犯罪記錄,案發后真誠悔罪,賠償被害人于某禎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于某禎的諒解,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徐珊珊
人民陪審員 曲世紅
人民陪審員 董曉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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