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198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新民初字第4198號
原告顧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顧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顧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守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薛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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