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026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棣民初字第1026號
原告楊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彬,無棣海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真真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2005年6月份,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被告分別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丙。因原告與被告婚前相識時間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結束原被告名存實亡的婚姻,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楊某丙、楊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個人財產歸個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原被告認識后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基礎深厚,婚后先后生育的兩兒子,就是感情很好的見證。日常生活中,原告雖然有不良的生活惡習,但被告均已諒解。本次離婚訴訟,原告是迫于其父母的壓力所為。因此,為了原被告及婚生子的家庭幸福,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甲與被告王某于2005年6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乙,現跟隨原告楊某甲生活,又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丙,現跟隨被告王某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等書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甲與被告王某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兩子,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楊某甲訴求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真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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