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108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博民初字第1108號
原告郝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博興縣。
被告張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博興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告張某在審理期間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訴訟。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負擔。
審判員 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韓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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