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28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12-25)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28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15)17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自2015年9月開始,在深圳市南山區白石洲替上家周某(身份不明)接收香港外圍六合彩投注,高某按投注金額百分之十收取水錢,至被抓獲為止,高某累計收受賭資共計30000元左右人民幣,從中累計抽水人民幣共計人民幣3000元人民幣。2015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在深圳市南山區白石洲西二坊某號1樓麻將館內將被告人高某及投注人楊某合(已行政處罰)抓獲,當場從高某身上繳獲賭資人民幣六百元、作案工具手機一部(號碼189××××6216)及賬本等。經核實,當天賭客通過手機短信投注279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賭資(照片),電話開戶資料和通話記錄等,證人楊某合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等業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檢公訴量建(2015)1679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判處六個月左右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采用外圍六合彩方式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亦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本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二、繳獲的賬本、賭資人民幣600元、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崔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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