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初字第00249號
——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5-12-16)
(2015)承刑初字第00249號
公訴機關承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承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以承檢刑訴(2015)第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國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0時許,被告人佟某某、劉某某與孫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劉某某先打了孫某某一個耳光,隨后佟某某用手打孫某某耳光,又用本夾打孫某某的頭部,致使孫某某右側耳膜穿孔。后經承德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孫某某的傷情系屬輕傷二級。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佟某某的刑事責任,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佟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承認,未作任何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6日10時許,被告人佟某某、劉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劉某某先打了孫某某左臉部一個耳光,隨后被告人佟某某用手打孫某某右臉部耳光,佟某某又用本夾打孫某某的頭部,致使孫某某右耳鼓膜穿孔。后經承德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孫某某的右耳損傷程度傷情系屬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佟某某已與被害人孫某某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被告人佟某某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孫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1、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7月6日上午,我和被告人佟某某及劉某某發生口角,她們二人將我打傷;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佟某某說看見孫某某了,讓我過去和她對質,我去了就問孫某某,但是她也沒準話,一看就是造謠,于是就打了她左臉一個嘴巴子,后佟某某和她打架;3、診斷書、出院記錄,證實被害人孫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4、承德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照片,證實被害人孫某某右耳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5、調解協議書、諒解書及收條,證實被告人佟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被告人佟某某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佟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7、被告人供述,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造成他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本院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打擊刑事犯罪,亦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 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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