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龍刑初字第672號
——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2015-12-16)
(2015)溫龍刑初字第67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原系浙江凱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聯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溫州市看守所。
委托辯護人朱浙寧,浙江誠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溫龍檢公訴刑訴(2015)7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及辯護人朱浙寧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7日期間,被告人金某經浙江凱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誠堅(另案處理)提議,在明知凱聯科技主營的456游戲平臺(www.game456.com)系賭博網站,玩家可以通過456游戲平臺充值或向銀子商購買虛擬幣作為籌碼,進行唆哈、牛牛、德州撲克等方式賭博的情況下,仍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及幫助采購辦公用品等事項,每月收取工資人民幣5000元(以下幣種同)。經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間,456游戲平臺總充值獲利3.776億余元。金某獲利12萬余元。
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屬情節嚴重,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金某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被告人金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金某基于朋友間的幫忙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終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對公司事務無決策權,只是掛名;所謂的工商、稅務等事宜,也只做程序上的簽字確認,未對公司事務做實質性關注,沒有提供促進性的幫助,故其犯罪情節相對輕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金某不明知自己被通緝,被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應認定為有自首情節,即使不認定自首,也應等同于自首予以從寬量刑。金某系初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金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27日期間,被告人金某經其朋友浙江凱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吳誠堅(已判刑)提議,在明知凱聯科技主營的456游戲平臺(www.game456.com)系賭博網站,玩家可以通過456游戲平臺充值或向銀子商購買虛擬幣作為籌碼,進行唆哈、牛牛、德州撲克等方式賭博的情況下,仍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及幫助采購辦公用品等事項,每月收取工資5000元,共獲利12萬余元。經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間,456游戲平臺總充值獲利3.776億余元。
另查實,2014年11月20日12時許,公安機關設卡檢查時,抓獲涉嫌開設賭場的在逃人員被告人金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金某2014年11月20日、12月24日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2011年,其朋友吳誠堅讓其掛名擔任凱聯科技法定代表人,平時簽一些票據,2013年7、8月,又變更為陳堅;其原來在逸酒店每月工資3000元,凱聯科技每月給其5000元;凱聯科技主營456網站,玩家可以通過銀子商進行資金結算,用虛擬幣進行賭博的事實。
被告人金某2015年3月24日、7月30日于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供認2011年7月,其應朋友吳誠堅的請求,擔任凱聯科技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8月,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堅,期間,其領取每月5000元的工資;主要提供負責提供身份證辦理工商、稅務等事務,其他事務都吳誠堅在操作,其只是掛名;但當時凱聯科技具體做什么的,其不清楚,直到案發,才知道凱聯科技辦的456網站涉嫌賭博,吳誠堅沒有告訴其凱聯科技的主營業務的經過。
被告人金某2015年8月17日于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供認2011年7月,其應吳誠堅的要求,擔任凱聯科技的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剛開始其以為是正常的游戲網站,但過了幾個月,其進入456網站玩游戲,發現很多QQ注明“回收和出售銀子”,網站也是允許不同賬戶間的虛擬幣交易的,此時其就知道網站有賭博性質了;后來到了2013年6月,吳誠堅叫人讓其變更法定代表人為陳堅;其又在逸酒店工作,逸酒店另外給其每月3000元工資,凱聯科技每月給其5000元的工資;其2014年11月20日在公安機關做了如實供述,后又害怕覺得不值就僥幸想翻供的事實。
2、同案犯吳誠堅的供述,供認2011年上半年,其少年朋友金某在杭州幫楊東武開逸酒店,楊凱因為欠其3000萬,口頭協議要將凱聯科技過戶到其名下,其叫朋友金某先把公司過戶到金某名下,金某占5%,其占95%,實際都是其的,金某只是掛名;平時有叫金某辦工商、稅務等手續,每月開5000元的工資的事實。
3、同案犯楊東武的供述,供認其與吳誠堅到杭州開逸酒店,叫朋友金某負責采購部,后來楊凱要把凱聯科技的股份轉給吳誠堅,吳誠堅叫金某去辦手續,擔任法定代表人,金某只是掛名而已的事實。
4、同案犯陳偉的供述,供認金某曾擔任凱聯科技法定代表人的事實。
5、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證在456網站注冊了五個用戶的情況說明,后臺截圖。
6、凱聯科技的法人變更登記情況,稅務登記變更情況。
7、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金某系被動到案的情況說明。
8、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明知凱聯科技運營的Game456網站利用銀子商實現虛擬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從而使賭客得以賭博,網站得以營利,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系凱聯科技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具體實質公司事務,對網站運營無決策權,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金某歸案后在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述罪行,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初期翻供,審查起訴階段后期及庭審階段又自愿認罪,可認定為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幅度較一貫如實供述的情形為小;另金某系被動到案,不具有主動投案情節,沒有投案意愿,不能認定為有自首情節,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意見及相當于自首予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刑罰執行方式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金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 星
人民陪審員 張惠俏
人民陪審員 邵建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書 記員 陳高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