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7刑初1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法院(2016-1-25)
(2016)黑0407刑初1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漢族,無文化,無職業。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興山檢訴刑訴(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趙智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4日17時30分,被告人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巴山牌110型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興山礦小火車站時,駛入道路左側,與劉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金愛馬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楊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鶴崗市刑事技術支隊對楊XX靜脈血中乙醇含量檢驗,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8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楊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不作辯解。并有書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證人王XX、李XX、劉XX、高XX、劉XX、劉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XX的供述和辯解;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鶴崗市公安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加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楊XX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于洪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 錢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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