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64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5-20)
(2016)黑0707民初64號
原告趙某某,女,1950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某某區退休教師,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陳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無固定職業,原住伊春市新青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現因原被告庭下自愿達成協議,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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