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刑初70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2016-5-27)
(2016)黑0804刑初70號
公訴機關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男,漢族。因涉嫌盜伐林木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前檢刑訴(20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洪愛善、被告人王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王在未經過采伐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砍伐樺川縣悅來鎮萬升村小學北側楊樹13株。經佳木斯市林業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所砍伐的林木立木材積(蓄積)3.5846立方米。被告人王于2016年1月4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以有書證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購地協議書、土地轉賣協議書、證人張、谷、高等人證言、被告人王供述和辯解、佳木斯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林業技術司法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在未經過任何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系初次犯罪,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 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蓋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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