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59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黑0881刑初5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漢族。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9時許,被告人唐xx酒后無證駕駛黑Hxxxx9號轎車沿同江市大直路由東向西行至電視臺路口時,被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酒精檢測:唐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7486mg/100mL,屬醉酒狀態。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徐xx的證言,被告人唐xx的供述與辯解,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唐xx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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